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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证评定办法出台 家电维修单位须持证经营

发布: 2008-11-19 14:41 |  编辑: 朵朵 |   |  我也要发布信息

  东楚网黄石新闻网(东楚晚报)(记者 姜科)昨日记者从黄石市家电办获悉,2008年全省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行业管理工作会议于近日在武汉召开。会上指出,家电维修与生产单位必须近期到家电办进行备案,并且必须持许可证才能开展维修家电业务。
  黄石市家电办主任陈敬民告诉记者,根据《湖北省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条例》规定,家电维修单位必须持证上岗。但是该条例颁布之后,湖北省并没有出台具体办证细则。而2008年全省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行业管理工作会议指出,近期家电维修单位必须办理行政许可证明。办理《湖北省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许可证》申请从事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的经营者,应提供下列材料:一是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证书;二是经营场所使用权的合法证明文件;三是维修、检测专业设备清单等。
  陈敬民称,未取得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许可证,而从事维修服务经营活动的,由行业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
  据介绍,家电产品生产者、销售者设立的特约维修服务网点以及保修措施应当向当地行业管理机构备案,否则行业管理机构将进行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陈敬民表示,家电产品生产者、销售者设立的特约维修服务网点要到家电办进行备案,其主要原因是可及时处理消费者的相关投诉,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据悉,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根据其经营规模、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实行等级管理,等级分为五星至一星五个等级。进行家电维修服务时将按相应等级进行收费,没有参加等级评定的单位,收费标准只能按最低标准执行。
  另外,维修服务经营者应当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的价格政策和收费标准,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公示其执业证照、服务项目和收费(含零配件)标准。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行业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经营价格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虚假的标价内容、标价形式等价格欺诈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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